内幕交易司法解释

2012-10-19

为维护证券、期货市场管理秩序,依法惩治证券、期货犯罪,根 据刑法有关规定,现就办理内幕交易、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 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:

第一条下列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“证 券、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”: (一)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人员; (二)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二项规定的人员。

第二条具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规定的“非法获取证券、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”: (一)利用窃取、骗取、套取、窃听、利诱、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 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; (二)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关 系密切的人员,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,从事或者明示、暗示他人从事, 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、期货交 易,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,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; (三)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,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联络、接触,从 事或者明示、暗示他人从事,或者泄露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 幕信息有关的证券、期货交易,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常,且无正当理 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。

第三条本解释第二条第二项、第三项规定的“相关交易行为明显异 常”,要综合以下情形,从时间吻合程度、交易背离程度和利益关联 程度等方面予以认定: (一)开户、销户、激活资金账户或者指定交易(托管)、撤销指 定交易(转托管)的时间与该内幕信息形成、变化、公开时间基本一 致的; (二)资金变化与该内幕信息形成、变化、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; (三)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、期货合约时间与内幕 信息的形成、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的; (四)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、期货合约时间与获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基本一致的; (五)买入或者卖出证券、期货合约行为明显与平时交易习惯不同 的; (六)买入或者卖出证券、期货合约行为,或者集中持有证券、期 货合约行为与该证券、期货公开信息反映的基本面明显背离的; (七)账户交易资金进出与该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人员 有关联或者利害关系的; (八)其他交易行为明显异常情形。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属于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 的从事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、期货交易: (一)持有或者通过协议、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百分 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购该上市公司股份的; (二)按照事先订立的书面合同、指令、计划从事相关证券、期货 交易的; (三)依据已被他人披露的信息而交易的; (四)交易具有其他正当理由或者正当信息来源的。

第五条本解释所称“内幕信息敏感期”是指内幕信息自形成至公开 的期间。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“重大事件”的发生时间,第七十五条 规定的“计划”、“方案”以及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八十五条第十一项规 定的“政策”、“决定”等的形成时间,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。 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、筹划、决策或者执行人员,其动议、筹 划、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,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。 内幕信息的公开,是指内幕信息在国务院证券、期货监督管理机构 指定的报刊、网站等媒体披露。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、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 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、期货交易,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严 重”: (一)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; (二)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; (三)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; (四)三次以上的; (五)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。 第七条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或者明示、暗示他人从事或者泄露 内幕信息导致他人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证券、期货交易,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“情节特 别严重”: (一)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; (二)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; (三)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七十五万元以上的; (四)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。

第八条二次以上实施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行为,未经行政处 理或者刑事处理的,应当对相关交易数额依法累计计算。

第九条同一案件中,成交额、占用保证金额、获利或者避免损失额 分别构成情节严重、情节特别严重的,按照处罚较重的数额定罪处罚。 构成共同犯罪的,按照共同犯罪行为人的成交总额、占用保证金总 额、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定罪处罚,但判处各被告人罚金的总额应 掌握在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总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。

第十条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“违法所得”,是指通过内幕 交易行为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。 内幕信息的泄露人员或者内幕交易的明示、暗示人员未实际从事内 幕交易的,其罚金数额按照因泄露而获悉内幕信息人员或者被明示、 暗示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。

第十一条单位实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,具有本解 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,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定罪 处罚。